安宁太平有一个新交房的楼盘,装修公司业务员周某花钱从售楼部工作人员石某那里购买业主信息,随后打电话或发短信被举报。近日,安宁法院以被告人个人信息罪分别。
2019年12月下旬,周某在担任昆明某装饰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为了从公司获取业务提成,想尽一切办法寻找装修客户资源。如何才能获取潜在装修客户的信息呢?周某想到了交房的新楼盘,他打听到安宁市太平新城某楼盘已经交房,很多业主接房后,可能要装修新房。
周某来到该小区售楼部,找到售楼部工作人员石某,请求石某提供小区购房业主信息。双方经讨价还价后,商定由周某出1万元购买购房业主的信息。石某提供购房业主信息后,由周某将1万元转给石某。
随后,石某通过该小区销售人员身份,登录公司电脑,将该公司609条购房客户姓名、电线纸上,石某拿着这些业主信息,来到周某所在的装修公司3楼会客厅,与周某进行交易。周某拿到业主信息后,通过微信转账1万元人民币给石某作为报酬。
2019年12月25日至26日,周某以推销该装饰公司装修设计和装修业务为由,通过购买的业主电话号码,向该小区业主不断打电话和发短信,期间共通过打电话和发短信该小区业主20余人次,业主们接到电话和短信后,向机关举报。
公诉机关认为,石某违反国家,向他人出售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个人信息罪;周某非法买卖获取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个人信息罪。
安宁法院审理认为,石某违反国家,向他人出售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个人信息罪,应依法惩处。周某非法买卖获取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国家刑律,构成个人信息罪,应依法惩处。石某、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签署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石某犯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周某犯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继续追缴石某违法所得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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