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性行为是否认定为过错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是过错方,另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是过错方,另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该条是新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离婚时无过错方请求过错赔偿制度的规定。 确立过错赔偿制度有利于制裁实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有过错当事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有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内容。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南宁侦探指政府机关以外从事民商事务调查服务的人。其中服务内容主要以财产调查取证、全国信息调查、人员行踪调查、网络诈骗调查、婚姻调查为主,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如果离婚的过错全在夫或妻的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补偿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失。” 离婚时的过错赔偿涉及对多种损害的赔偿。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主要涉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会涉及人身伤害,还可能发生财产损害,受害人都可以请求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