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四条:“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为进一步落实上述,支持建筑工程设计企业积极开展资质所涵盖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证机关须在新核发的建筑行业或建筑工程专业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中明确取得该资质企业可从事相应等级和范围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六类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二、已核发建筑行业或建筑工程专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在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05]375号)有关办理变更,或在其资质延续审核通过后,由发证机关在其新核发的资质证书中明确。
三、我部不再受理取得建筑行业或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对该资质所涵盖相应范围和等级的六类专项资质的升级、增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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