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南都记者从临沂市郯城县获悉,同住一小区的梁某因崔某装修房屋时将次卧成卫生间,给其造成噪音困扰等问题,将崔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令崔某夫妇将案涉房间内其余洗漱设施限期拆除,且以后不得再将该房间作为卫生间、洗浴房等使用。判决现已生效。
10月18日,郯城县公布了这起判例。梁某与崔某、李某夫妻系同一小区301室和401室的业主,为上下楼邻居。崔某装修房屋时将次卧成了卫生间。梁某认为给其造成噪音困扰、房屋减值损失以及带来后期渗水、漏水等风险,遂向物业反映了此事,该小区物业服务中心经查看属实,向崔某下达《整改告知书》,要求崔某立即整改。后因崔某执行,梁某诉至法院,要求崔某夫妇拆除增设部分,将卧室恢复原状。
崔某夫妇则辩称,仅是将原位于卫生间西侧的卫生间门改至北侧,并未改变房屋结构,也未承重墙等相关墙体,且后对该内的区域全部做了防水处理,不存在漏水、渗水风险。其对房屋装修完毕后,至今并未入住,不可能对梁某产生噪音困扰。其对房屋享有完整的使用权,并未对梁某构成侵权。
法院经现场勘验,崔某确对次卧进行了整体,房间内置洗漱台、淋浴等设施,铺设了地砖,且在内墙另开一门,使该房间与原有卫生间(开发商设计,内有马桶等设施)相通,成为里外间。崔某,该房间时已全部做了防水处理,并无渗水、漏水现象。其在审理过程中自行拆除了淋浴设施,且表示以后将不在该房间进行洗浴,但希望保留日常漱洗设施,梁某予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业主行使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权益”。崔某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对其专有部分虽然享有一定的自主权,但该的行使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权益,更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规的强制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第五条明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下列行为: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等。
崔某未经允许,擅自将没有防水要求的卧室(次卧)为卫生间,违反了上述强制性,构成违法。崔某辩称对案涉房间做了全面的防水处理,即使崔某所述属实,其行为的违法性质亦不因采取必要防范措施而改变,且崔某擅自将卧室改为洗手间,房间渗水、漏水等风险无法完全避免,洗澡、洗漱产生的噪音影响楼下业主休息的可能性客观存在,将严重影响梁某的生活安宁权。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崔某夫妇将案涉房间内其余洗漱设施限期拆除,且以后不得再将该房间作为卫生间、洗浴房等使用。判决后,崔某夫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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