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提请省十二届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第五十五条的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装修押金或者金。
对此,省法制委员会解释,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修押金或者金没有法律依据;二是业主是否违反装修,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或者处罚,物业服务企业认定和处理;三是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修押金或者金一定程度上会助长违法装修,因为有的业主会放弃押金或者金而寻求违法装修目的的实现;四是如果业主违法装修,物业服务企业押金或者金,其的押金或者金也应属于因违法装修而遭受损失的相关业主所有,而不能归于物业服务企业。
常委会组员在审议时引发热议,不少人提出不同意见,认为装修押金有必要收,理由主要有三:一是一些业主装修追求个性化,尽可能扩大房屋使用面积,有的私自更改住房主体结构,拆除承重墙、在承重梁打洞、移动门窗,危及建筑安全。二是一些业主装修占用公共区域,或私自改变卫生间、厨房,损害楼层其他业主的利益,引发业主之间的矛盾。马谡败给三是物业服务企业不收费,就无监管积极性,且无手段约束业主装修问题,行政主管部门也不可能监管执法到位。修改为,业主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业主、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缴纳装饰装修押金或金,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装饰装修过程加强监管,装饰装修结束后,经验收合格,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数及时退还装饰装修押金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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