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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恋的社会危害性及对策

作者:金润中国 来源:未知 日期:2020-4-7 11:17:49 人气:
导读:婚外恋的社会危害性及对策导读:河北已婚男子刘某去年9月通过网络认识了已婚女子张某,几次网络深谈后,互生好感的二人渐渐成了恋人。最终,两人发展为情人。今年…
婚外恋的社会危害性及对策
导读:河北已婚男子刘某去年9月通过网络认识了已婚女子张某,几次网络深谈后,互生好感的二人渐渐成了恋人。最终,两人发展为情人。今年9月,刘某发现张某竟然有了别的情人,深感自己被骗。婚外情遭背叛后,...

  导读:河北已婚男子刘某去年9月通过网络认识了已婚女子张某,几次网络深谈后,互生好感的二人渐渐成了恋人。最终,两人发展为情人。今年9月,刘某发现张某竟然有了别的情人,深感自己被骗。婚外情遭背叛后,刘某一怒之下不仅暴打了情人张某,还要求对方拿两万元分手费弥补自己的感情。今日,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向社会通报,因涉嫌敲诈勒索,男子刘某已被抓获归案。近年来,婚外恋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它直接对原有的家庭模式产生冲击,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甚至导致家庭的解体。本文小编介绍的是从婚外恋产生的原因,婚外恋的社会危害性及婚外恋的对策等诸方面进行探讨,以寻求减少婚外恋的方法和降低婚外恋的社会危害。

  一、婚外恋产生的原因

  婚外恋产生的原因是较为复杂的。其中既有当事人自身的原因,也有当事人意志以外的社会原因。

  (一)生活水平提高和精神生活的丰富,人的价值观念、需要层次、生活方式、审美观念均发生变化。我国推行改革开放的二十年来,社会结构急剧转型,人民生活显著改善,人们的婚姻观念逐渐改变,人们已不再简单地将婚姻家庭当作繁衍后代和维持日常生活的手段,而是将个人生活质量放在了重要的位置,婚外恋的迅速增长与社会大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在生活困苦的环境中,那些患难型的夫妻,竭力压抑和降低自身原本就很低、很不丰富的的生理、心理、精神和情感方面的需要,以便度过已经出现的生活难关,或者为了预防将来可能出现的生活难关,或者为了实现较为富足的生活。而这样一来的结果往往是要么一生都在患难的路上挣扎,要么在苦尽甘来之后却不知不觉中失去了享乐(尤其是夫妻共同享乐)的能力。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也就很容易地出现所谓的喜新厌旧和忘恩负义。其次,人们为温饱而奋斗,忽略了精神生活,生活的困苦掩盖了家庭的矛盾,一旦有了温饱并趋于富裕,条件婚姻中的物质要求就会相对降低,而其他因素就会上升,人们对异性的其他条件就会看重,因而,如果在这种状态下出现与当事人条件相般配的异性,就会对其产生一定程度的吸引力。而家庭中的原有矛盾和潜伏着的危机就会暴露,不满足于现状的当事人就会寻求新的爱情。其三,也有一些生活较为富裕的家庭原本较为安定,只是夫妻生活缺乏活力,人性的温饱思淫欲的本能也会成为人们寻找新欢的重要因素。在一些富有的家庭中,常常会发生一方陷入婚外恋的泥潭中不能自拔的状况,这种状况尤以男性更为突出,那些经济宽裕的个体商人、公司经理及官场得意的成功男士,更是女性追逐的对象,婚外恋接踵而至,西安侦探指政府机关以外从事民商事务调查服务的人。其中服务内容主要以财产调查取证、全国信息调查、人员行踪调查、网络诈骗调查、婚姻调查为主。

  (二)婚姻本身质量不高,是造成婚外恋现象增多的另一重要原因。一方面,在改革开放前,人们的思想观念较为传统,男女青年不能够正常交往,他们的婚姻大多依赖亲朋好友的介绍,他们之间往往由于相互间的了解甚少,而未能在婚前建立爱情,就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另一方面,在农村现在还存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甚至换亲、转亲仍在一些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这种婚姻的基础极不牢固,一旦有机会遇到理想的目标,婚姻的一方便会不顾家庭的利益,而将感情寄托于对方,导致对原有婚姻的影响。在这样的婚外恋现象中往往会造成婚姻的解体。

  (三)夫妻缺乏感情的培养、发展。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关系的维系需要感情,而婚后,一些婚姻基础较好的夫妻,由婚前的热恋转为婚后的不恋。在婚前最能促使未婚男女一见钟情和进入热恋阶段的,往往是一些属于人的外在特征的东西,如男性喜欢女性的漂亮,女方迷恋男方的帅气。这些夫妻在婚后忽视了应适当给予对方一定的关心和爱护,认为有了爱情基础并领取了结婚证就可以万事大吉了,尤其婚前条件较为优越的女性,往往结婚后仍有婚前被男方所追求时的优越心态,认为男方曾热烈追求过自己,男方能够娶到自己是非常幸运的,甚至一些女性在婚后仍对丈夫颐指气使,使得婚姻在双方极不平等的环境下逐渐产生矛盾,隐藏了危机,此时若有外来引诱便很快发展为婚外恋。

  (四)夫妻性生活不和谐是导致婚外恋的又一重要原因。“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决定人永远不可能完全摆脱动物的本能,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动物本能的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与人性程度上的差异,人作为动物,性欲的满足是其最基本的需求,人类建立家庭的根本目的之一就是性生活的满足,失去了性爱这一自然基础,婚姻的社会属性就失去了前提。其生命力最终就会枯竭。因为那仅仅是两个人的结合而非两性的结合。高级的爱的情绪也必然包含着“低级”的情绪并使“低级”的情绪转化为高级的爱并丰富其内涵。所以性行为是人们相爱的最亲密、最深沉的表达方式。那些性生活不和谐的夫妻承受着常人难以想象的痛苦和煎熬,尤其对于那些保留动物本能较多的人来说,性生活的不合谐意味着夫妻感情的破裂。在这种生活状态下的夫妻极易受到外来诱惑的干扰,一旦条件具备时机成熟,婚外恋便无法避免的形成了。

  二、婚外恋的危害性

  婚外恋的产生虽然有其主客观原因,甚至有时是由于婚内无过错者的因素造成的,但它毕竟在现阶段对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因而这种行为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危害性,甚至会导致凶杀等恶性案件的发生。

  (一)婚外恋直接导致家庭危机。婚姻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婚姻关系的当事人都要求对方对自己忠诚,我国法律虽未明文规定夫妻相互负有忠诚的义务,但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结婚是男女关系最合法最有保障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当这种平衡或保障被打破的时候,婚姻的双方或一方会为此而受到精神损害,影响家庭生活的质量和家庭的稳定,导致家庭危机。

  (二)婚外恋直接导致家庭暴力和其他凶杀案件的发生。这种状况的产生有两种原因,一种原因是说,夫妻双方中的一方一旦发现对方有外遇,便产生心理不平衡,产生对外遇方的痛恨,导致对对方的伤害。另一种表现是,有婚姻外恋行为的一方,出于自己的结婚目的单独或合谋杀害不愿离婚的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法律后果。

  (三)婚外恋导致家庭解体,家庭功能受到损害,造成子女人格、心理伤害。在婚外恋导致的离婚中,形成了众多的单亲家庭,这种家庭结构的完整性遭到破坏,其功能是不健全的,特别是妇女当家长的单亲家庭,由于经济拮据,日常生活不得不简单化和将就;此外,单亲家庭往往割断正常的血缘关系,人的感情被凝固,家庭生机遭扼杀;同时,夫妻离异、家庭解体造成的损害,最为突出的是对未成年子女身心的损害,这种损害有的甚至会影响子女的一生。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现象是:父母一方离去后,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和照顾明显放松。尤其是在一方重建家庭后,其子女或受虐待或被遗弃,导致性格变异。事实证明,失去父母中的一方,对未成年子女是最大的不幸和痛苦,它往往是造成未成年子女性格孤僻、情绪反常以及反社会心理和行为的重要因素,不少未成年人因受不良影响而失足犯罪。

  三、婚外恋的对策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外恋现象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因而当婚外恋发生时,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社会以及人民法院均应当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以期减轻婚外恋的的社会危害。

  (一)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讲,应首先采取冷处理的方法,既使自己的配偶感情外移了,也要采取冷静的态度,无论怎样表达愤怒,但绝不要做出使自己后悔的事。有些当事人一发现妻子或丈夫有了外遇,就迫不及待地大加指责、威胁、谩骂,搞得满城风雨,这对于缓和夫妻关系是极为不利的。若想挽留住对方的感情,就必须采取一些温和的办法,从内心情感的深处打动对方,可以和对方做一次长谈,在谈话中,表明自己的心迹,让对方感受你此时的温柔,体贴和留恋。也可以选择一个纪念性的日子,陪他(她)到往日热恋的地方走一走,以唤回他们共同失落的旧日的情感。有时,对方既使有了外遇,但还未到与配偶分离的地步(特别是一些妻子,并不准备因此而离婚)。所以,做为配偶就不要逼迫对方走上绝路。在此期间,最重要的是增加彼此之间的情感交流,从内心里软化对方,仔细分析婚外恋产生的原因以便采取适当的方法,自己如果有责任,那就必须从自我着手,自我修正错误,培养感情,改善关系,增加夫妻间凝聚力,以挽救婚姻不致走向破裂。如果问题的责任在婚外恋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的亲属、朋友做工作,使婚姻再现生机。如果仍不奏效,可考虑以好聚好散的心态终结婚姻,使自己从伤痕中走出来,振作精神,面对现实。

  (二)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我们应对婚外恋持否定态度,婚外恋者是不道德的。当然如果我们站在婚外恋者的立场上来看,婚外恋仅是个人私事,只要两厢情愿,不影响到社会、家庭就没有社会危害性,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私人的权利。不应当否认,婚外恋者产生婚外恋的原因、动机或许是正当的,是纯真的。但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它与现行的社会道德规范相违背,与社会秩序相冲突,婚外恋的两厢情愿是建立在他们一方或双方配偶痛苦的基础上的,因而社会应对婚外恋持否定态度。特别是影视作品、新闻媒体不应过分渲染和赞扬婚外恋现象,应当以中国传统道德的角度,对婚外恋进行否定。

  (三)从法律角度来讲,应明确婚外恋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世界各国法律均有夫妻忠诚义务的规定,而我国婚姻法仅仅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没有规定夫妻间应有的相互忠诚的义务,更未规定一方有婚外恋时法律应有的制裁措施。笔者认为新婚姻法应在这一方面有所规定。婚姻是一种契约,婚外恋者没有履行忠诚义务,是违反契约的行为,该行为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因而依法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四)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外恋引发的离婚案件时,应对婚外恋者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尽量从和好的角度作外遇一方的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当事人能够意识到婚姻对家庭子女及社会的重要作用。对于那些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亦必须明确过错方的责任,由过错方在经济上给予无过错方必要的补偿,以弥补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在此基础上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切实保护无过错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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